2013年2月,阿康入职惠州某塑胶公司,工作岗位为磨光车间作业员,该公司当即为阿康购买社保。庭审时双方确认仍存在劳动关系。
从2021年开始,阿康感觉身体不适,咳嗽不断,于是去医院做检查,被诊断为职业性肺病,于2021年11月至2022年5月累计住院55天。出院医嘱载明:低脂饮食,加强锻炼;脱离粉尘作业岗位等。
2021年12月,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向阿康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载明“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游离二氧化硅,防护用品为佩戴KN95防护口罩和防护耳塞,上述职业病接触史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确认。诊断结论:职业性矽肺壹期。”
2022年4月,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务局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阿康患职业病属于工伤。
2022年8月,惠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鉴定阿康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柒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为未达级。确认停工留薪期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为期1年。
阿康认为,自己受到工伤系因职业病直接导致,就赔偿问题已与塑胶公司进行多次协商,但始终未果。故,阿康将塑胶公司诉至惠城法院,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差额、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额差额、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03948元。
另,阿康已领取了惠州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2750元(55天×50元/天)、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1713.2元。
阿康在任职期间被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出具了《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阿康患职业病属于工伤,且惠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亦作出确认阿康的劳动功能障碍登记为柒级的鉴定结论。塑胶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举证证明其已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对阿康提供了相关保护措施。
但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塑胶公司只提交了2020至2022年的三份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显示每年只检测一次,缺乏日常监测情况,不能反映塑胶公司工作场所相关危害物质含量日常是否超标的情况。另,塑胶公司只提供了2021年3月至12月的现场监督检查情况,不足以证明其对劳动者日常佩戴防护口罩、耳塞等情况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与纠正,不足以证明其已提供了健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阿康的损害与塑胶公司未提供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之间有因果关系,故法院认定塑胶公司对阿康患职业病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如用人单位因过错致使劳动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为其过错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否则,可能会导致用人单位因为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而减弱对劳动安全保护条件的投入与维护。如前所述,塑胶公司对阿康患职业病存在过错,应对阿康进行民事赔偿。
③阿康未提交《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鉴定书,可否参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计算残疾赔偿金196体育平台首页、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196体育平台首页,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故,残疾赔偿金并非仅依据受害人伤残等级确定,还可依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认定。惠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了阿康的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柒级的鉴定结论,可以证明阿康存在劳动能力丧失的情形。因此,阿康诉请塑胶公司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予以支持。
一、被告惠州某塑胶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阿康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2750元,残疾赔偿金367118.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89208.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合计599077.3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职业病工伤是特殊工伤,在仅依工伤保险待遇对职业病工伤劳动者进行赔偿不能完全补偿其所受伤害情况下,从高度重视劳动者生命健康,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出发,对遭受职业病特殊工伤伤害的劳动者,应实行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双重保障。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196体育官方网站196体育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