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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发196体育官方网站布|法检联合2023年度协同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正式发布!

更新时间:2024-06-10 14:55点击次数:
 2024年是《行政诉讼法》颁布施行35周年,行政诉讼制度多年来不断发展完善,在化解行政争议、规范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深入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联合发布2023年度协同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案例主要涉及行政赔偿、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等涉诉领域。通过人民法院与检察机关联动化解,增强行政审判和检察监督办案

  2024年是《行政诉讼法》颁布施行35周年,行政诉讼制度多年来不断发展完善,在化解行政争议、规范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深入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联合发布2023年度协同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案例主要涉及行政赔偿、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等涉诉领域。通过人民法院与检察机关联动化解,增强行政审判和检察监督办案合力,凝聚思想共识,从源头上促进依法行政,助推法治政府建设。

  重庆市某食品经营部与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

  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

  牟某某系张某某妻子。1992年7月4日,张某某因工受伤。2010年1月8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准予张某某提前退休,退休时间为2009年10月,退休类别为伤退。196体育平台首页2020年4月3日,张某某因病去世。2022年8月9日,某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社保中心)作出《遗属待遇核定表》,按照非工伤死亡待遇标准计发遗属待遇。牟某某不服诉至江北区人民法院,196体育平台首页要求撤销该待遇核定表。

  江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于2020年4月3日去世。张某某去世时,渝人社发〔2009〕54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一至四级工伤人员死亡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于2019年6月26日废止;渝人社发〔2021〕5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一至四级工伤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处理意见的通知》又尚未实施。在此政策交替背景下,按照工伤死亡待遇标准还是非工伤死亡待遇标准计发遗属待遇均缺乏政策依据,故应按照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处理。经江北区人民法院组织调解,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参与化解,诉讼双方达成调解:区社保中心补发牟某某遗属待遇,牟某某撤回起诉。

  社会保险资格或待遇认定关乎劳动者及其遗属是否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在待遇认定和计算过程中,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及经办机构应在法律框架内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充分考虑个案实际情况,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变迁,社会保险主管部门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就社会保险待遇的认定和计算问题产生严重分歧,矛盾纠纷不断升级。人民法院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为目标,邀请检察机关共同参与,从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角度出发,促进社会保险主管部门与行政相对人达成调解,合力化解了行政争议,有效地实现了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吴某于1996年4月与集体企业重庆某实业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租赁该司0.247亩农村土地,原某区某镇政府在合同上盖章。后吴某在该土地上修建了约700平的房屋一栋,并成立了公司在该房内经营。原某镇政府于2018年5月8日致函市规划局某区分局得知该房屋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后于5月28日作出强拆违法建筑通知书,并于6月11日实施了,公证处对强拆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制作了强拆物品清单。吴某于2018 年10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原某镇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法院已于2018年12月判决确认案涉强拆行为违法。后吴某提起本案行政赔偿,主张各类损失。一审法院仅判决确认厂房损失、电力贴费加安装费的费用。吴某不服上述判决,二审、申请再审亦被驳回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吴某不服上述判决,于2022年1月25日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请监督。再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调查核实的新证据,对相关判例进行了解释说明,认为因案涉厂房系历史原因形成,应充分考量政府信赖利益问题,不宜以违法建筑为名对部分价值不予赔偿,且该厂房系集体土地上房屋,可参照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标准进行赔偿,本案可依法进行调解。庭审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了和解的意愿。2023年6月2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遂联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在某街道办共同开展调解工作。经两院反复磋商,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最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行政调解书的方式改判结案。

  对于属于行政调解范围内的行政赔偿类案件,法检本着案结事了政和的目的,发挥各自优势联合开展和解工作,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对于行政赔偿、补偿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办案机关应本着公平自愿原则,在不损害两益的前提下开展和解工作。本案行政争议历时5年,吴某90岁高龄已为本案多次多地奔波。为避免案结事不了,当事人赢了诉讼又开始新一轮诉讼,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各自发挥其调查核实、沟通协调、定纷止争、统一法律适用的优势,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直接围绕当事人的本质诉求开展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最终参照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给予赔偿,让当事人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满足感。

  黄某从2009年9月7日到2012年11月20日在合川区某碎石加工厂从事炮工工作。2013年10月9日黄某因患职业病(矽肺贰期)被认定为工伤。此后,黄某经合川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伤残等级为肆级伤残。被认定为工伤后黄某曾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黄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黄某向某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社保中心)申请依法核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区社保中心以黄某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由,认定其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向黄某作出回复。另查明,黄某共计参加了15个月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提出申请转移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未办理退休手续。黄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区社保中心支付养老保险待遇,该请求被依法判决驳回。此后,黄某又提出行政赔偿诉讼,要求区社保中心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赔偿诉讼审理过程中,黄某还另案以区社保中心为被告提起行政给付诉讼。

  合川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征得黄某、区社保中心同意后,将两案共同纳入区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开展协调化解,通过与合川区人民检察院、合川区司法局共同梳理案情,寻找争议核心,发现黄某虽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符合伤残津贴发放条件。经沟通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合川区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向区社保中心发出《关于黄某诉合川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行政赔偿一案实质化解建议书》,建议区社保中心在黄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办理退休手续前,仍按渝人社发〔2022〕65号文件规定精神,继续向黄某发放伤残津贴,直至其完善退休手续为止。区社保中心经请示后对黄某核发伤残津贴,黄某撤回两案诉讼,合川区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化解行政争议需要针对行政相对人的核心实质诉求开展工作,才能实现案结事了,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本案中黄某已与区社保中心经历一轮行政诉讼,又再次起诉要求区社保中心赔偿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又引发新的诉讼,表明诉讼程序已经陷入空转。为避免程序空转,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合川区人民法院启动协调化解机制,联合区人民检察院、区司法局共同研判案情,研判后一致认定黄某有获得伤残津贴的权利。在达成一致意见后三部门发挥各自优势联合开展化解工作,在会商的基础上向区社保中心发出化解建议书,建议区社保中心继续向黄某核发伤残津贴196体育官方网站。最终区社保中心采纳该建议向黄某核发了伤残津贴,解决了工伤职工“老有所养”问题,彻底化解了行政争议,达到了“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目的。

  重庆市某食品经营部与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

  朱某系某食品经营部单位清洁工,2021年2月7日晚,朱某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受伤,事故发生后某区交巡警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无责任。2021年7月1日,朱某申请工伤认定,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于2021年9月3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为工伤,由某食品经营部承担工伤主体责任。某食品经营部不服,起诉至合川区人民法院。合川区人民法院认为某食品经营部于2021年5月10日出具的证明内容证实朱某系某食品经营部员工。朱某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并无不当。判决驳回某食品经营部的诉讼请求。经二审再审均败诉后,某食品经营部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受理某食品经营部的监督申请后,与合川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联系沟通,协同开展争议化解工作,法检两家在厘清案件争议,了解申请人核心诉求的基础上,对申请人不能成立的监督理由及作出原审判决的理由、依据积极释法说理,指出在本案中结合其他相应证据能够证明朱某在某食品经营部做工的事实,同时从保障工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与申请人进行沟通,经多次释法说理,引导某食品经营部服判息诉。某食品经营部随后向检察机关撤回监督申请服判息诉,本案争议得以化解。

  司法实践证明,法检合作共同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对于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积极意义。在办案中实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对于加强各级检察机关之间衔接与配合、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之间的工作协调,凝聚办案力量,形成办案工作规模效应,增强法律监督和执法办案合力有积极作用。本案中,一方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及合川区人民检察院共同办理行政监督案件,通过检察机关上下一体,当面听取申请人意见,让来访群众感受到检察机关对案件的重视,增强检察机关所作决定的说服力和权威性。另一方面,积极协调联系合川区人民法院,就生效判决确定由某食品经营部承担工伤主体责任的执行问题尽可能引导当事人服判息诉。最终,某食品经营部自愿撤回监督申请,表示愿意积极承担工伤主体责任,案涉争议取得了较好的化解效果。

  2008年初,袁某在云南省金平县打工时与秦某(越南籍人士)相识恋爱。2008年12月,秦某使用其叔叔为其提供的云南省金平县李某的身份信息与袁某在原某县民政局办理了婚姻登记。婚后二人生下一儿一女,因子女上学,袁某到公安机关了解秦某户籍迁移事宜时,发现户籍信息里李某的照片与秦某本人不一致。经进一步了解得知秦某真实身份系越南人。后秦某于2021年到越南驻中国大使馆办理了越南护照,并回越南办理了越南公民身份证和未婚证明。因秦某未以本人身份与袁某办理结婚登记无法在中国境内合法居留,秦某的有关证件也即将到期,袁某一家人的正常生活受到极大影响。2023年4月,袁某向某区民政局申请撤销其与李某的婚姻登记,某区民政局认为无法自行撤销袁某与李某的婚姻登记,袁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案涉婚姻登记196体育官方网站。

  铜梁区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后,经初步审查发现,案涉婚姻登记行为已有14年之久,超出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最长起诉期限,依法应当不予受理。但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铜梁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具有诉前实质化解的可能性,为避免“案结事未了”,妥善解决当事人诉求,铜梁区人民法院积极联合铜梁区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协商研讨案情,明确分工。一方面,与当事人充分沟通,释法明理;另一方面,铜梁区人民法院联合铜梁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局、区民政局等部门深入调查核实案涉婚姻登记真实情况,最终确认了秦某系冒名顶替使用李某的身份信息与袁某登记结婚的事实。经协调,由铜梁区人民检察院向铜梁区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铜梁区民政局根据检察建议及时作出了撤销袁某与李某婚姻登记的决定,袁某随后向铜梁区人民法院撤回诉讼。

  婚姻登记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婚姻登记,不仅扰乱正常的婚姻登记秩序,也会对当事人的生活带来负面影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共同制定了《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为解决冒名婚姻登记问题提供了新途径。本案是铜梁区人民法院联合铜梁区人民检察院等部门依据上述指导意见开展协作化解当事人冒名办理婚姻登记行政争议,践行“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节约行政成本和司法资源的典型案例。

  肖某系某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其门市房屋被某区政府纳入征收范围。2012年12月,肖某与某区某镇政府签署了拆迁协议,2013年4月,某镇政府向肖某出具了关于某项目拆迁安置的承诺书,在该承诺中明确了拟拆迁门市的面积、位置以及补偿安置方式,拟安置门市的面积、位置等,后肖某房屋被拆除。但某镇政府在随后数年内,并未按照该安置承诺对肖某进行安置。2020年4月,肖某起诉要求某镇政府按照承诺明确的门市面积、位置履行安置义务。2020年12月,一审法院判决责令某镇政府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就案涉拆迁安置承诺中未履行部分采取补救措施。肖某不服,经二审、再审亦被驳回后,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请监督。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受案后与大足区人民检察院上下一体协作,从三方面开展调查核实:一是查明各方真实诉求,二是查明补偿数额分歧,三是查明本案执行障碍。肖某起诉后已获胜诉判决,但判决仅要求某镇政府采取补救措施,对于如何具体补救未予明确。肖某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以执行内容不明确为由不予受理。检察机关认为人民法院裁判并无不当,但某镇政府存在怠于履职的行为。大足区人民检察院遂就此向某镇政府制发检察建议,某镇政府复函称将处理好拆迁安置等历史遗留问题,配合检察机关做好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2022年5月,检察机关就本案召开简易听证会。经多轮磋商,最终促成肖某和某镇政府达成和解,某镇政府将分期支付补偿款。随后肖某申请撤回监督申请并承诺息诉罢访,检察机关决定终结审查。后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协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意见》的规定,建议当事人就上述和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截止目前,上述补偿款已全部发放到位,肖某已另择门市继续经营。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通过检察建议、居中和解和司法确认,督促政府履约,助力政府履约,确保履约完成。推动政府强化诚信履约机制建设,解决危害市场主体利益的失信行为,增强市场主体经营信心,推动营商环境优化。为避免程序空转,减少当事人讼累,检察机关直面当事人诉求,法检协作能动履职。本案当事人已获责令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的胜诉判决,但其问题仍未根治。通过检察机关调解磋商196体育官方网站,双方以货币补偿的方式对补救措施进行了明确,后以司法确认的方式对补偿协议予以确认,避免当事人再启动新一轮诉讼,维护了案涉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护航民生民利。

  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

  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雇请超过退休年龄的张某丙到项目从事自来水管道开挖、填埋、道路破碎、路面恢复等工作,报酬150元/天。2021年11月26日,某公司安排张某丙到某村1组进行管道填埋和道路破碎,直至当日下午5时20分许。下班后,张某丙搭乘工友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回家途中车辆侧翻至公路边坡下,造成张某丙重型脑损伤。196体育平台首页当日晚8时许,张某丙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张某丙配偶黄某某,女儿张某甲、张某乙,向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2年7月1日,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某丙的受伤为工伤。某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决定,诉至潼南区人民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潼南区人民法院将案件导入区行政争议化解中心进行化解。经法检联合对该案材料全面审查,判断该案实质争议为超龄工亡待遇纠纷,遂分工协同开展化解工作,多次分别走访某公司、张某丙亲属以及区人社局了解各方诉求和意见。后组织现场磋商,以民事工亡待遇计算方法为基础,融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形成的新的计算规则,指导某公司与张某丙近亲属就超龄工亡待遇初步达成一致意见。通过法检、“行政+民事”全程协同化解,最终某公司赔偿张某丙亲属各项补助金和抚恤金,并申请撤回行政起诉,案涉行政争议及关联民事争议均得到实质化解。

  随着老龄化趋势不断加速,大量超龄劳动者继续参加劳动,解决好保护超龄劳动者权益和保障企业用工需求,既是老有所为的有效保障,也是经济发展的现实诉求。针对超龄人员工亡获得了行政确认,其近亲属有权获得工亡待遇,但超龄问题系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参保的客观原因,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计算数额过高,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过重。法检两家深化运用行政争议跨部门协同化解机制,以“公正”“平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采取“行政+民事”协同配合模式,行政审判法官、检察官、民事审判法官共同参与化解工作,联动发力,切实回应当事人实质诉求,平衡保护超龄人员工伤权益及企业用工风险,一揽子化解行政、民事争议,有效减少当事人诉累。

  原标题:《案例发布|法检联合,2023年度协同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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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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