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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体育官方网站2023年最高院公报案例:作为导致公司解散事由的严重困难具体包括哪些困难?

更新时间:2024-06-08 13:44点击次数:
 本期研讨的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1期刊登的案例,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股东的权利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属于自益权,临时股东会召集请求权、表决权、质询权、股东知情权属于共益权。本案中股东提出解散公司的权利,性质上属于共益权,未实际出资的股东其自益权可能被限制,但共益权通常不应被限制。即不能以未缴纳出资限制股东行使解散公司的权利。 

  本期研讨的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1期刊登的案例,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股东的权利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属于自益权,临时股东会召集请求权、表决权、质询权、股东知情权属于共益权。本案中股东提出解散公司的权利,性质上属于共益权,未实际出资的股东其自益权可能被限制,但共益权通常不应被限制。即不能以未缴纳出资限制股东行使解散公司的权利。

  争议焦点:作为导致公司解散事由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具体包括哪些困难?

  关于博鑫公司是否具备法定解散事由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严重困难”包括对外的生产经营困难、对内的管理困难。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已查明认定博鑫公司的股东会机制失灵,股东之间矛盾无法调和,且经法院协调仍难以打破公司僵局;而博鑫公司申请再审事由中也反映出其客观上存在着管理方面的严重困难。因此,二审判决认定博鑫公司已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的解散事由,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并无不当。博鑫公司本节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196体育官方网站,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 公司法 第 一百八十二条 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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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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