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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黄法院发布五起行政案件典型案例196体育平台首页

更新时间:2024-01-05 11:00点击次数:
 近年来,宜黄法院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充分发挥能动司法作用,促进依法行政,着力推进平安宜黄建设。现发布五起行政诉讼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中,有的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市场管理领域,有的涉及府院联动实质化解纠纷的协调司法,有的涉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司法评价。均彰显了宜黄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创新行政审判监督方式,实质化解行政纠纷,切实减轻人民群众诉累,实现

  近年来,宜黄法院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充分发挥能动司法作用,促进依法行政,着力推进平安宜黄建设。现发布五起行政诉讼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中,有的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市场管理领域,有的涉及府院联动实质化解纠纷的协调司法,有的涉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司法评价。均彰显了宜黄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创新行政审判监督方式,实质化解行政纠纷,切实减轻人民群众诉累,实现行政争议案件事了政和,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护航宜黄高质量发展的司法实践和担当作为。

  原告程某系第三人恒腾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腾公司)的职工,2022年4月15日,其利用下班之余帮助公司收集生活垃圾运至废品收购站,返程途中与他人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十级伤残。事后,因程某就赔偿事项与恒腾公司未达成一致意见,便前往宜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工伤认定(以下简称人社局),人社局认为其并非在工作时间因从事工务而受伤,遂认定其不构成工伤。程某对人社局的认定不服,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人社局做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本案中,运输生活垃圾确实不在程某与恒腾公司基本劳动关系职责范围内,且其系在下班之余从事该项劳务,人社局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并无错误。但考虑到程某生活确实困难,宜黄法院在诉讼程序开始前,对其发放2.8万司法救助款予以救助。在诉讼过程中,宜黄法院联合宜黄检察院、人社局充分做好法律知识解说、调解工作。最终,恒腾公司基于与程某之间的劳务关系给予其2.3万元赔偿款,双方握手言和,程某撤回对人社局的起诉。

  面对职工与企业的矛盾,宜黄法院延伸审判职能,紧紧围绕能动司法理念,积极与宜黄检察院、人社局进行沟通、协调,以兼顾保障劳动者权益与企业发展为己任,形成“两院一府”合力。统筹好“法与情、法与理”的关系,背对背做好企业与职工的劝说工作,促成企业与职工“双赢”的局面,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以耐心的司法服务、及时的司法温度、最优的司法供给,助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原告程某某、郭某某与第三人邓某某都各自承包了集体林地数亩(林地相邻),并取得了林权证。2007年,邓某某在进行林权登记时将两原告承包经营的林地申请登记在自己的承包范围内。两原告认为邓某某通过不正当程序将其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登记到邓某某名下,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被告自然资源局发放的林权证。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以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一次性解决矛盾纠纷为出发点,认真研判案卷后,认为对案涉山林进行现场勘查、走访有助于充分掌握案件情况,遂联同自然资源局林业技术人员和利害关系人到案涉山林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共同梳理争议地范围以及各方林木范围。

  通过多次询问了解和现场核查,承办法官发现,争议双方对各自承包经营的林地范围并无异议,而是涉案第三人邓某某持有的林权证将两原告承包经营的林地登记在邓某某名下,损害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找准案件症结所在之后,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和避免程序空转,通过承办法官耐心的释法明理,打开了当事人的心结,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最终,程某某、郭某某撤回行政诉讼,第三人邓某某与两原告按照林地承包经营权实际范围共同向行政机关申请更正登记,将错误登记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范围进行纠正。

  近年来,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深化、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推进,林地、林木交易日益增多,诉讼纠纷也相应增加。此类案件多数系涉众案件,且交织历史遗留问题,争议焦点多,审理难度大,行政诉讼也只是利害关系人矛盾化解的第一步。

  本案中,宜黄县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践行能动司法理念196体育平台首页,积极争取政府对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工作的支持,充分依托行政争议全程协调解纷机制,运用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制度,抓住当事人实质性诉求即利害关系人之间的纠纷这一核心问题,通过实地勘察摆事实、耐心说法讲道理、细心调解做工作的方法,促成矛盾纠纷一站式化解,维护了和谐的邻里关系,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申请执行人宜黄县自然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杨某行政非诉执行审查一案,宜黄县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3月30日对杨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杨某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非法开采千枚岩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遂做出责令杨某停止违法行为,对损毁山场进行恢复治理,没收其违法所得86243.4元,并按违法所得的40%处以34497.4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宜黄县自然资源局向杨某送达《宜黄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其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觉履行行政处罚确定的义务,经催告后其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故宜黄县自然资源局向宜黄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经审查,宜黄县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宜黄县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3月3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对申请执行人宜黄县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3月3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即由宜黄县自然资源局组织被执行人杨某实施恢复整治,宜黄法院对杨某没收86243.4元、给予罚款69140.94元的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的现代化。岩矿作为国家的矿产资源,不仅是建筑材料主要来源,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更是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山场稳定、地质研究、生态环境保护等有重要意义。岩矿虽不是稀有矿物,但国家对其开采的条件、范围、开采量等均有明确规定,杨某擅自非法开采千枚岩矿,对山场及周边的生态均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本案的处理宜黄县人民法院贯彻了保护优先、修复为主、绿色发展的环保司法理念,搭建起沟通协商平台,加强部门协作配合196体育平台首页,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及时审查行政行为,对县自然资源关于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的依法处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极大的震慑非法采矿违法行为,对保护生态环境、教育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生态文明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申请执行人宜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黄某某行政非诉执行审查一案,因黄某某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自2021年1月起至2023年2月持续对某会所使用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宜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遂于2023年4月10日对黄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黄某某停止违法行为,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600元,并处以10000元罚款。宜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某某送达《宜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其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觉履行行政处罚确定的缴纳罚款义务。经催告后,其仍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故宜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宜黄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经审查,宜黄县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宜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4月10日对黄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对申请执行人宜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4月1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即对被执行人黄某某罚款10000元准予执行。

  电梯安全无小事,作为公共设施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作为特种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对其检修、日常维护等都有严格的规定。但仍有部分群众认为,电梯与普通的设备并没有区别,对其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维修只要有技术就可以进行,这显然是一种错误的认识。本案,宜黄县人民法院本着为人民群众安全负责的理念,及时受理并审查行政机关提出的执行申请,并裁定准予执行,体现了法律的权威。通过此种方式,为广大特种设备从业人员敲响警钟,督促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业,“无资质、无许可、无证”切不可上岗。同时,也警示着特种设备行业要时刻将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切实担负起保障群众人身安全的责任,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的设备使用环境。

  申请执行人宜黄县水利局与被执行人环宇环保公司(以下简称“环宇公司”)行政非诉执行审查一案,因环宇公司建设回收处理建筑垃圾工程项目,宜黄县水利局依据环宇公司送审的《环宇公司回收处理建筑垃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于2020年12月5日批复文件确定对环保公司征缴水土保持补偿费6万元,于2021年11月9日向其送达《宜黄县水利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通知单》,要求其在30日内缴纳补偿费。2022年3月1日,水利局向其送达催告书,其仍未缴纳,遂于同年4月12日向宜黄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经审查,宜黄县人民法院认为196体育平台首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四十六条之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经审查,2021年11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征收决定书,可以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2022年4月12日水利局申请执行尚在6个月内,不符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故宜黄县人民法院对宜黄县水利局的强制执行申请裁定不予执行。

  行政非诉执行审查作为行政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维护法治、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机关非诉强制执行申请时,应从实体、程序等多方面综合审查产生执行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之合法性。通过非诉执行审查,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同时畅通公民申诉和救济渠道,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本案中,行政机关在相对人可寻求救济的时间段内申请执行,不满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故宜黄县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通过对此案的处理,有效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诉讼权利,实现程序公正,同时也提高了全县各行政机关程序合法意识,推动行政机关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公正、守法的法治政府,助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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