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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体育【优秀案例展播】原告吴某诉被告满洲里市某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24-12-22 10:34点击次数: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司法案例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切实提高法官裁判文书质量及案例撰写水平,强化审判业务能力,满洲里市人民法院在全院开展2024年度优秀案例评选活动,经过评选组成员严格评审,评选出一等奖2名,二等奖4名,三等奖6名。即日起,满洲里法院公众号推出“优秀案例展播”专栏,对获奖优秀案例进行展播。下一步,满洲里法院将继续强化司法案例研究,深挖案件中的法律精髓,以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司法案例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切实提高法官裁判文书质量及案例撰写水平,强化审判业务能力,满洲里市人民法院在全院开展2024年度优秀案例评选活动,经过评选组成员严格评审,评选出一等奖2名,二等奖4名,三等奖6名。即日起,满洲里法院公众号推出“优秀案例展播”专栏,对获奖优秀案例进行展播。下一步,满洲里法院将继续强化司法案例研究,深挖案件中的法律精髓,以评促优,助推审判质效的提升。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吴某与张某某之间2018年2月1日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2.判令被告满洲里市某局配合将满洲里某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吴某名下;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152 000元。诉讼中,原告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为: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案外人张某某是朋友关系,被告是张某某的遗产管理人。2018年2月,原告因困难,便与张某某协商,以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方式办理二手房交易贷款,由原告将其所有的房屋过户至张某某名下,原告不实际交付房屋,张某某不用向原告支付房款,由张某某办理二手房交易贷款,贷款由原告使用,由原告按期偿还,贷款还清后,张某某再协助原告将房屋过户回原告名下,为保证房屋过户回原告名下,原告和张某某签订了《楼房买卖合同》、收条,张某某还委托孟某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对委托书进行了公证。为履行上述约定,2018年2月2日原告将其位于满洲里市的某住宅过户至张某某名下,张某某用此房办理二手房贷款,银行将120 000元贷款转账至原告名下的银行账户,吴某实际使用该笔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2023年1月10日原告结清银行贷款。2022年9月23日张某某去世,张某某的唯一继承人放弃继承,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指定满洲里市某局为张某某的遗产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原告和张某某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意思表示,据此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转让系名为买卖实为取得银行贷款的合同,故应当依法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基于无效合同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同时,原来基于合同所发生的物权变动丧失基础,发生物权变动的回转。现张某某已去世,应当由张某某的遗产管理人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案涉房屋过户。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请。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第一项诉请。被告认为原告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生效,被告不应承担诉讼费。但如原告与张某某之间除本案涉案房产无其他房产纠纷,被告同意配合原告将涉案房产变更至原告名下。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9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吴某与案外人张某某之间2018年2月1日关于满洲里市通满综合楼某房屋的买卖行为无效;二、被告满洲里市某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吴某办理满洲里市某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3 340元,减半收取1 67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下列民事行为无效:...(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之规定,本案中,关于原告与案外人张某某于2018年2月1日就涉案房屋达成的买卖协议行为的效力问题,原告主张双方系为了以虚假的买卖方式向银行申请贷款套现,并无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现案外人张某某虽已死亡,但原告提交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证实案外人张某某申请贷款后的资金走向均系供原告使用,并已由原告将全部贷款清偿完毕,据此,足以认定原告与案外人张某某于2018年2月1日就涉案房屋达成的买卖协议行为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民事行为无效之情形,故对于原告要求确认与案外人张某某之间2018年2月1日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以及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被告某局作为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遗产管理人,具有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法定义务。

  本案中,原告为借用案外人信用资质获得贷款,而与案外人张某某通过“借名贷款”的方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至案外人名下)196体育,原告实际使用房屋贷款并进行还款。但在案外人将涉案房屋过回至原告名下之前196体育,案外人死亡,致使涉案房屋成为案外人遗产。案外人的法定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2023年11月24日,满洲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内0781民特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案被告为案外人张某某的遗产管理人。后经本案判决,原告依法取回涉案房屋所有权。审理本案引发的启示与思考:1.社会实践中,“借名贷款”的现象普遍存在。该行为不仅破坏了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行管理秩序,亦为“借名贷款”的双方当事人制造了不同程度的法律隐患。“借名贷款”的双方当事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更违背社会所倡导的契约精神及诚实信用原则。为防止此类现象的发生,一方面,社会大众应当不断提升法治意识,增强法律观念,始终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道德规范的制约和约束,防止纠纷矛盾的产生,避免自身权益受损。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应当加强贷款人信用资质审查,严格贷款发放流程,审慎把关贷款合同的真实性,为防止发生贷款套现行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未雨绸缪”。2.关于遗产管理人的思考。《民法典》首次正式确立我国的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基本内容。这一规定填补了原继承法的空白,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路径、争议解决程序、职责内涵、过错责任的承担以及报酬请求权,实现遗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在避免遗产损毁、保证遗产安全的同时,贯彻了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也能够更加有效的与其他制度相衔接。

  赵国娟,满洲里市人民法院四级法官助理,2016年8月考录至满洲里市人民法院工作。2018年荣获满洲里市人民法院“先进个人”称号、“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2020年、2022年荣获满洲里市人民法院“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 2023年荣获满洲里市人民法院“优秀法官助理”称号。她始终秉持:手握法律之剑,心怀慈悲之心,是为法律人。

  原标题:《【优秀案例展播】原告吴某诉被告满洲里市某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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