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称“新闻媒体如果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从文本来看,此次规定针对的是法院内部人系统196体育。但从网友关注度来看,“独立审判与舆论监督的关系”才是真问题,并且已经出现了一些忧虑和质疑。让我们共同关注本期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12月23日下发《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同时,新闻媒体如果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规定》明确,对新闻媒体旁听案件庭审、采访报道法院工作、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便利。记者旁听庭审应当遵守法庭纪律,未经批准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同时,《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发现新闻媒体在采访报道法院工作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新闻主管部门、新闻记者自律组织或者新闻单位等通报情况并提出建议,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公正审判的;以侮辱196体育、诽谤等方式损害法官名誉,或者损害当事人名誉权等人格权,侵犯诉讼参与人的隐私和安全的;接受一方当事人请托,歪曲事实,恶意炒作,干扰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其他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正的。
法院在发布新闻上可以自划“禁区”,却不能强制媒体在报道法院新闻上也必须认同这片“禁区”,除非这一“禁区”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2006年9月21日召开的全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特别强调,法官应当慎言,未经批准,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一律不应擅自接受记者采访【更多】
当媒体把法庭上双方的证据、法律上的论辩公开地展现在更广泛的公众眼前,那种试图干预司法独立、谋求法外利益的力量就会受到来自舆论的抑制。实际上,司法的公开透明也是司法独立与公正的最有力同时也最经济的保障。“不能禁止新闻界报道在法庭上业已展现的事实”196体育。这是现代普通法早已确立的准则,所谓司法独立,应当包括司法独立于媒体的影响【更多】
针对司法与传媒的关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在2009年10月13日出版的《人民法院报》撰文指出,传媒监督和独立审判是一对天然的矛盾,纵观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存在传媒监督忽视司法的特性和规律,“越位”现象比较突出等五大方面问题。
一是有些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在思想上对传媒监督还有一种抵触情绪,认为传媒介入就是找茬儿、挑刺儿、帮倒忙,设置种种障碍限制记者的采访。
三是传媒监督不够广泛。目前,传媒对司法的监督大多着眼于极少数具体案件和个别司法人员违法违纪或腐败行为,而对司法机关的全面工作、办案过程中的程序违法、外界对司法活动的不当干扰等等,则涉及很少。
四是有些传媒监督不够客观,产生了不少负面影响。近年发展起来的传媒监督带有先天不足,或者对某一事件或某一司法人员的抨击与事实出入很大,或者对问题的揭露和评论只说其一,不讲其二,带有很大的片面性,或者把简单问题复杂化,无限放大,人为制造影响。
五是传媒监督忽视司法的特性和规律,“越位”现象比较突出。有的报道案件忽视法官在当事人之间不偏不倚的中立角色,明显倾向于一方当事人,有的对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乱加评论,甚至冒下结论,干扰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影响司法公正。现在发展起来的网络媒体,则更具特殊性。由于网络资源的高度开放性和共享性,加之便捷的检索性和互动性,其对社会公共事件,尤其是正在审判案件的报道和评论,可以在一夜之间掀起巨大的“舆论潮”,这对司法审判工作形成了巨大冲击。
不遏贪欲祸身 不受监督自毁——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原四级调研员房志秀严重违纪违法案剖析
私利羁绊迷失方向 家风不正越陷越深——贵州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原党组成员、理事会原副主任杨兴友严重违纪违法案剖析
贪欲不可纵 伸手必被捉——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原主任何发理严重违纪违法案剖析
靠环保吃环保 欲无度节不保——海南省地质局原党组副书记、局长邓小刚严重违纪违法案剖析
搭圈子勾兑利益 纵贪欲身陷囹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王勇严重违纪违法案剖析
防线松动 跌入陷阱——陕西省安康市文化和旅游广电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杨海波严重违纪违法案剖析
规划专家破规矩 心为物役陷囹圄——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政协原副主席唐小锋严重违法案剖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