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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体育官网入口海南高院发布第五期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案例

更新时间:2024-08-04 10:47点击次数:
 196体育官方网站196体育官方网站196体育官方网站为了保障和促进企业获得更加稳定的发展,预防和降低企业经营与管理中的法律风险,结合我省法院近年来审理的刑事、民事、执行案件,就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事项及法律风险编写成案例,供企业参考。  2017年12月29日,被告人吴某利用担任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该公司其他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某装饰工程公司签订虚假的合同,套取该公司资金。被

  196体育官方网站196体育官方网站196体育官方网站为了保障和促进企业获得更加稳定的发展,预防和降低企业经营与管理中的法律风险,结合我省法院近年来审理的刑事、民事、执行案件,就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事项及法律风险编写成案例,供企业参考。

  2017年12月29日,被告人吴某利用担任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该公司其他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某装饰工程公司签订虚假的合同,套取该公司资金。被告人王某作为该公司的财务总监,明知上述合同为虚假合同,仍配合被告人吴某实施转账、套现等行为。二被告人从中将所在公司的370万元财物占为己有。

  被告人吴某身为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伙同公司财务总监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所在公司的370万元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均构成职务侵占罪。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4万元;责令吴某、王某退赔违法所得370万元给所在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主体,公司的正常发展事关社会维稳、人民幸福安康。任何人企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采取签订虚假合同、开展虚假贸易、虚报借款、私自截留公司资金等方式非法侵占公司财物,经查证属实的,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当履职尽责,了解熟悉公司的规章制度,做到“公事公办”,不侵占公司财产,共同维护公司的良性发展。

  2017年10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成立丙公司,甲公司认缴11亿多元,占股65%,乙公司认缴6亿多元,占股35%。甲公司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将首次出资款5200万元汇入丙公司账户,甲公司以其持有的丁公司100%股权出资,须在2018年3月31日前办理完过户手续196体育官网入口,其余出资须在2019年12月31日前全部出资到位。乙公司以其名下四家全资子公司100%股权出资,该四家公司资产评估值合计为6.2亿元,须于2017年12月31日前办理过户手续。协议签订后,乙公司依约将其名下四家公司100%股权过户登记到丙公司名下。2018年1月15日,甲公司将持有的丁公司100%股权过户登记至丙公司名下。2018年1月19日,甲公司向丙公司转账5200万元。乙公司经委托评估后认为丁公司的股权价值远没有甲公司所称的6亿元,并质疑甲公司履行后续出资的能力。2018年4月16日196体育官网入口,乙公司给甲公司发出解除通知书,称甲公司经其催告后至今仍未履行剩余出资义务,通知解除双方的合作协议。2018年9月28日,乙公司起诉请求甲公司、丙公司返还其注入丙公司的四家公司100%股权。

  甲公司支付第一项出资5200万元比协议约定时间晚十多天,但不构成根本违约。甲公司已将丁公司100%股权过户登记至丙公司名下,其第二项出资义务也已经完成。丁公司资产评估问题,仅影响第三项义务即剩余出资款的具体数额。协议约定甲公司将剩余出资全部出资到位的时间是2019年12月31日。乙公司2018年4月16日发出解除通知书时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乙公司不享有协议约定的解除权。乙公司以四家公司100%股权的出资已经转化为丙公司的资产,非经法定程序,股东出资不得抽回、减少。遂判决驳回了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乙公司面临甲公司未依约履行出资义务,却因持有丙公司65%股权而实际控制其出资价值六亿多元的四家公司的风险。企业在合作前应对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了解合作方的履约能力。合作协议应对不依约履行出资义务一方的股东权利进行限制,避免一方在违约情况下仍享有对合作企业的控制权。

  企业与未成年人签订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的协议,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对协议不同意且不予追认的,协议应为无效。

  某传媒公司与洪某(未成年)于2021年3月6日签订《娱乐主播经纪全约协议》,约定洪某同意传媒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担任洪某独家的经纪公司,独家享有洪某的全部主播以及娱乐事业的经纪权,包括互联网演艺、线下活动等;合作期限三年;传媒公司从其介绍的演艺活动及相关业务所获得的收益中收取佣金;洪某擅自终止协议,构成根本性违约,应支付30万元违约金或者洪某在传媒公司平台已经获取的所有收益的10倍(以较高者为准)作为违约金,不足的应补足经济损失,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协议签订后,洪某利用传媒公司提供的账号在抖音平台上直播及发布小视频,共获得音浪5218800个,折算成人民币为521880元。洪某自提获取89878.42元。传媒公司向洪某转账支付109284.58元。2022年7月17日后,洪某不再在抖音平台直播,传媒公司遂以洪某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洪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及律师费。

  双方签订《娱乐主播经纪全约协议》时,洪某未满十八周岁,且没有证据证明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的主要内容是通过网络直播来履行,其约定的权利义务繁杂,对于未成年人而言,是较为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洪某的签订行为须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才产生法律效力,洪某的法定代理人已明确表示对该协议不同意且不予追认,故《娱乐主播经纪全约协议》无效。法院判决驳回某传媒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企业与自然人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审查其个人身份情况。如果自然人为未成年人,应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否则所签订的合同面临被认定无效的风险。

  2022年4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给乙公司借款800万元。2022年4月7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汇款800万元。因乙公司到期未归还本息,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乙公司偿还借款800万元本金及利息。乙公司对800万元借款事实认可,但辩称已分14次还给甲公司418万元,并提供转账凭证和《分期付款协议书》。甲公司主张乙公司支付的418万元系双方另案资金往来还款,与本案无关联。

  乙公司提供的证据虽合法真实,但与本案没有关联,乙公司抗辩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判决乙公司偿还甲公司借款800万元本金及利息。

  实践中,借款双方除涉案款项外,可能存在多笔资金往来,企业在偿还借款时未标明款项性质,可能出现一方抗辩借款已偿还,另一方主张付款性质为支付在先货款等情况。在出借人提交相应转款凭证时,需要借款人对其还款的抗辩理由予以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企业在还款时应当注明款项性质为“偿还借款”,或对其主张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对于所付款项为本金还是利息的争议,如当事人无明确约定,偿还款项采取“先息后本”计算方式,企业可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履行顺序,在付款时注明该笔款项系利息或本金196体育官网入口。

  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造成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法院可对其债务履行责任人员拘留并罚款。

  关于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等人与被执行人甲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没有依约如期向申请执行人交付房屋,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审理,相继作出判决、调解书,解除双方签订的《诚意金协议书》且被执行人甲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或调解书明确的时间内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等人返还先前交纳的诚意金及相关税费并支付相应利息。判决、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甲公司未履行该判决、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等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甲公司未如实申报财产情况,法院对被执行人甲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查封、冻结其财产。被执行人为逃脱责任变更法定代表人,导致案件执行困难,造成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情节严重,法院作出了对甲公司债务履行直接责任人员庄某某拘留15日并罚款100000元的决定。法院在美兰国际机场登机处找到庄某某(准备登机返回内地),实施了拘留及罚款100000元的措施。在法院的惩戒措施下,最终该系列案得以执行完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执行人企业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阶段应主动报告财产状况,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司法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并依法搜查、扣押、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对于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判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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