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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亳州中院发布民法典196体育app官网适用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24-06-14 21:21点击次数:
 10月27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亳州中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新闻发布会,亳州中院发布了6个适用民法典的典型案例。  陆某某与鹏泰公司于2017年1月8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陆某某购买鹏泰公司开发的紫金御景一套商品房。鹏泰公司应在2018年6月30日前向陆某某交付该商品房,逾期30日之内,自合同约定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10月27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亳州中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新闻发布会,亳州中院发布了6个适用民法典的典型案例。

  陆某某与鹏泰公司于2017年1月8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陆某某购买鹏泰公司开发的紫金御景一套商品房。鹏泰公司应在2018年6月30日前向陆某某交付该商品房,逾期30日之内,自合同约定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90日,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在审理过程中,鹏泰公司以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为由请求减少违约金,以实际损失计算违约金。本案调解期间,鹏泰公司愿意部分支付违约金抵付物业费,陆某某未同意抵付,调解未成。

  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196体育app官网,鹏泰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的交付房屋时间向陆某某交付房屋,显属违约,故陆某某要求鹏泰公司支付逾期交付涉案房屋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约定过高,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参照鹏泰公司提交的同地段租金评估报告,综合考虑逾期交房期限、案涉小区地段、合同约定违约金标准及双方当事人在一审庭审期间的调解意见,酌定予以调整。判决:鹏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陆某某违约金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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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商品房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数额是否过高或过低的问题,通常参照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大小确定,如双方约定的违约金确实过高或过低,依据当事人的请求,法院可综合考虑当事人损失等多方面因素,酌情对违约金数额进行适当调整196体育app官网。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保障房屋质量的前提下,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房,并履行交付相关手续材料、协助办理房屋登记等义务,如出现逾期交房、逾期、房屋质量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则根据《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

  一居公司开发利辛县某小区。2012年7月31日,一居公司与华府物业公司就该小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李某系居住在该小区的业主,于2014年9月13日入住该小区。华府物业在该小区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期间,李某物业费缴至2016年8月,余下的物业费没有交纳。按李某住房的建筑面积95。24㎡计算,从2016年9月6日至2019年12月10日应交纳39个月的物业服务费(95。24 0。7 39),入住协议约定每户每年公用电费需交纳100元,李某共计拖欠物业服务费2900元。华府物业公司请求李某交纳物业费2025元,经催要物业费无果,诉讼至法院。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无法达成。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居公司与华府物业公司签订的《某小区前期管理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华府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该合同效力及于该商品房项目的全体业主。李某系小区的业主,应受该合同约束,依约享有原告提供物业服务的权利。李某在享受物业服务的同时未按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不仅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所产生的义务,而且是基于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李某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李某抗辩华府物业公司不作为、电瓶丢失等问题,因未提交证据证实华府物业在服务方面确实存在重大瑕疵,其抗辩理由缺少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纳。因华府物业公司与该小区业主因物业服务产生纠纷,于2019年12月解除了与小区业主的物业服务合同,由此可见, 华府物业公司确实存在管理不善的情况,但因未严重影响到业主的正常生活,故其物业服务费用可适当减少,法院酌定按实际应收费用的80%计算,计1620元(2025元×80%)。判决:李某向华府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162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为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业主享有和接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应履行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物业费的收取是用于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及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196体育app官网、清洁卫生、公共秩序维持、物业服务人员工资等项目开支,没有相应物业费,客观上可能会影响物业公司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部分业主拒交物业费的行为将可能导致小区物业管理受到影响,也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当权利。同时物业公司也应当改进自身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防止出现物业服务差-业主拒缴物业费-物业服务更差的恶性循环。业主在有证据证明物业服务存在重大瑕疵的情况下,虽然业主拒缴物业费的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但法院可依据《民法典》等法律规定,酌定减少相应的物业费。

  佟某某系十八里镇孙口村民委员会村民,其家庭承包有十八里镇孙口村高刘庄组土地两块,共6。92亩。其中位于小庄虎地块西邻李某某。刘某某于2002年租赁李某某的土地,在其租赁的土地上与佟某某土地相邻处种植槐树73棵。现上述槐树已成材,影响了佟某某的庄稼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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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物权的保护的问题。本案中,佟某某所承包的土地被刘某某在其租赁的相邻的土地上栽种树木,遮挡光阴,影响佟某某的土地收益,刘某某应当对上述事实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故对佟某某请求判令刘某某排除妨害、清除刘某某在其承包地边的槐树73棵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佟某某诉求刘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元,但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对该诉求,不予支持。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判决:刘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清除相邻佟某某土地上的73棵槐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近年来,农村排除妨害已经成为热点问题。农民作为土地的使用者,其合法权益应当得以保障。物权是一种可以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它包括了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法律依法保护公民的物权,如果存在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行为,那么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经营者冯某某于2018年注册成立利辛某美容美发工作室,于2019年5月开张,其经营范围为理发及美容服务、日用化妆品零售。冯某某(乙方)在经营期间,于2019年5月18日与杨某某(甲方)签订《租赁合同》,租期共三年 ,租金每年100000元。合同签订后,冯某某分三笔支付杨某某2020年度租赁费合计100000元整。因肖某与冯某某之间存在经济纠纷,其于2020年12月15日下午,强行将案涉店铺内电脑主机搬走,经利辛县公安局民警调解,肖某送回电脑主机;2020年12月18日,案外人张慧将案涉店铺锁门,冯某某于2020年12月21日自行开门;2021年1月11日,肖某将案涉店面锁门,并于2021年1月23日开门。

  个体工商户的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冯某某作为某美容美发工作室的经营者,其拥有该工作室的合法经营权。本案中,肖某与冯某某之间存在经济纠纷,理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非擅自将案涉店铺锁门,其行为侵害了冯某某的合法经营权,主观上具有过错,应当对其侵权行为给冯某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肖某于2021年1月11日将案涉店铺锁门,后于2021年1月23日打开。肖某锁门的行为虽然已经不存在,但给冯某某经营造成损失,肖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酌定按照冯某某提供的租赁合同和租金支付银行转账记录,核定肖某实际锁门13天,肖某支付冯某某租金损失3611。11元[(100000元 360天) 13天],对于2020年12月18日至2020年12月20日锁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因本次锁门的行为人并不是肖某,冯某某可另行主张。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肖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冯某某美容美发工作室损失3611。11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公民应当通过正当、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不可通过简单粗暴甚至违法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以免得不偿失。肖某因与冯某某之间存在经济纠纷,可以通过人民调解等基层治理组织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肖某采取锁门、搬走电脑主机等措施是不可取的,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等。因此,广大人民群众遇到纠纷应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合法主张权利。

  戴某某与平某某系夫妻。平某与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发展为情人关系。平某自2017年8月18日至2021年3月18日先后通过微信转账、银行卡转账等方式共向王某某转款2174992。52元。2021年3月23日,二人关系被戴某某发现。平某与王某某向戴某某出具断绝关系保证书。后戴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平某赠与王某某2174992。52元款项的行为无效,并判令王某某向戴某某返还赠与款2174992。52元。

  《民法典》关于“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平某与戴某某系夫妻,二人对婚内财产并未约定分别所有,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平某向王某某所转的2174992。52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数额巨大,显然超出了一般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平某与王某某既非亲戚,也非朋友,更没有生意上的往来,王某某在知晓平某有配偶的情况下接受平某的转款也非善意;且平某违反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与王某某长期保持婚外情关系,二人的行为违反社会公德与公序良俗,因此,平某向王某某转款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社会公德以及公序良俗原则,应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对于戴某某请求判令王某某向其返还赠与款2174992。52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法院判决:确认平某向王某某转款2174992。52元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王某某返还戴某某2174992。5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涉法律事实自2017年3月至2021年3月,持续发生至民法典施行之后,可以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戴某某与平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对夫妻财产进行书面的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平某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未经戴某某的同意,擅自向非善意的王某某转款,不仅侵犯了原配的财产权,应认定为无效,且婚外情关系有违道德伦常,为社会所不容,也不受法律保护,基于婚外情关系的赠与合同违背公序良俗,亦应认定为无效,王某某应立即返还受赠钱款。通过此案可以看出,民法典要求行为人即使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也要做出符合公序良俗的行为,否则该行为将不受法律保护。

  张某某共生育张某A、张某B、张某三个孩子,三子女均已结婚,成家立户独立生活。由于张某某年迈体弱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平常饮食起居需要人员护理照顾。在日常生活中,张某A照顾张某某比较多,但是因为赡养问题,没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产生矛盾,经村民委员会多次调解,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张某某将张某B起诉到法院。经法院审查认为,赡养纠纷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随裁定同意追加张某A、张某为共同被告。张某某要求三人要求三人履行赡养义务,每人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

  法院认为,百善孝为先、孝敬是根本。羊有跪乳之恩,牛有舔犊之情,大地乃万物之源,父母是生命之本,人生于世,长于世,源于父母。这就要求人生于世,当以孝道为本,子女孝敬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张某某系三被告的生身母亲,对被告有养育之恩。现张某某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且患有疾病,无经济来源,生活艰难。被告作为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张某某的实际需求和实际经济状况并考虑子女的负担能力等实际状况,对于张某某要求三被告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600元是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法院判决:张某A、张某B、张某于判决生效后每人每月支付张某某赡养费600元(从2021年3月开始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本案中子女在父母年迈缺乏劳动能力时履行赡养义务,既是道德上的义务,也是法律上的义务。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百善孝为先”不能只是说说而已,更应当由子女切实地付出行动,父母起诉子女要求履行赡养费也实属无奈,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孝心不能以法律规定作为衡量,而应当高于它。“思尔为雏日,高飞背母时;当时父母念,今日尔应知”,希望本案中的三位子女念及父母的哺育之情、养育之恩,多从老人的利益及让老人安享晚年的角度出发,暂时搁置矛盾,尽力解决好老人的养老问题,让老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老有所乐,静心、舒心、安心地安享晚年。同时,在此呼吁广大群众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敬老养老爱老尊老,形成孝敬老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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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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