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水青山离不开司法护航,在第53个世界环境日,泉港法院发布3个生态司法典型案例,充分展现了人民法院发挥生态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担当,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环保意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2021年6月份,被告人出某珍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后,组织他人对其合股承包的位于泉港区涂岭镇小坝村后头山的桉树进行采伐。期间,被告人出某珍负责采伐现场的管理,在明知审批采伐范围的情况下,为牟利超界限进行大量采伐,于同年11月份被泉港区自然资源局检查发现。经鉴定,被告人出某珍超审批界限采伐的林地面积为6278平方米,被采伐桉树数量共970株,总蓄积量为86.1411立方米,价值24119.52元。
泉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出某珍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采伐许可证范围外超限采伐承包林地内的林木,被采伐林木蓄积量计86.1411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综合考虑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及主动预缴生态修复费、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用于购买林业碳汇、种植“碳中和林”等生态修复项目,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对被告人出某珍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并处罚金;判令其支付森林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7923元和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人民币27219.16元,合计人民币35142.16元。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以林降碳,必先护林。该案系泉港区人民法院首例适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在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中开展生态修复适用林业碳汇赔偿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审结的案件,也是全市法院首例探索以种植“碳中和林”的形式赔偿林业碳汇损失的案件。近年来,泉港在审理涉生态刑事案件时探索“生态司法+碳汇赔偿”新模式,提出“赔偿-修复-验收”的闭环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式,有利于推动林业“绿碳”增效和增汇。
——被告单位福建省某环境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被告人陈某洪、林某崖、吴某荣、王某波、郭某南污染环境案
2021年6月间,福建省某环境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负责人即被告人陈某洪在技术人员对烟气在线自动监测设备维护升级时,获取到该监测设备的管理员账号和密码,并发现登录该账号可以修改监测数据。为避免福建省某环境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因排放不达标被生态环境部门处罚及个人受处罚,被告人陈某洪决定使用其获取的监测设备管理员账号及密码登录监测设备并通过QQ软件远程操控,修改监测设备数据,并将该操作方法教给4名生产班班长(值长)即被告人林某崖、吴某荣、王某波、郭某南。被告人陈某洪指示、授意被告人林某崖、吴某荣196体育、王某波、郭某南在排放不达标的情况下修改在线自动监测设备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颗粒物等斜率因子,造成监测数据失线月起,被告单位福建省某环境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被确定为泉州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后,被告人陈某洪、林某崖、吴某荣、王某波、郭某南仍通过上述方法持续修改监测数据,直到2023年4月21日被生态环境部门查获,累计修改斜率数据计24475条。经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鉴定评估,超标排放二氧化硫6.09t、氮氧化物2.23t、颗粒物1.15t、一氧化碳0.148t、氯化氢0.148t。
泉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福建省某环境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作为市级大气重点排污单位,被告人陈某洪作为该公司的主管人员,全面负责生产、运营工作,被告人林某崖、吴某荣、王某波、郭某南作为该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受被告人陈某洪指使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被告单位福建省某环境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被告人陈某洪、林某崖、吴某荣196体育、王某波、郭某南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考虑被告单位和五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并主动缴纳涉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及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鉴定费,对被告单位及五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对被告单位福建省某环境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单处罚金八万元,对五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并处罚金三万元到五万元;同时禁止五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系泉港首件重点排污单位干扰自动检测设施引发的刑事案件。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自动检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设备联网,是《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环境管理制度,也是加强生态环境监管、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的重要手段。泉港法院首次将“从业禁止”写在生态环境案件判决书中,为从事相关行业的企业、个人敲响警钟,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治和预防功能,有力地震慑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用实际行动守护了绿水青山。
2023年8月6日19时许,被告人肖某华在海洋伏击休渔期间驾驶船舶,与其雇佣的船员肖某辉从泉港区南埔肖厝码头出发,前往本区惠屿岛海域放置5顶网类渔具后返回。2023年8月7日19时许,被告人肖某华驾驶船舶伙同肖某辉再次前往此前下网的海域,收回渔网并对渔获物进行分类。2023年8月7日23时许,被告人肖某华等人返回本区湄洲湾肖厝岙口附近海域时被海警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并查扣青蟹、白丁虾等渔获物计65.54千克(价值人民币2614元)。经鉴定,涉案渔具为双桩有翼单囊型张网类渔具,网囊最小网目尺寸6mm,小于《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度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中有关东海区该类渔具最小网目尺寸35mm的规定,属于禁止使用捕捞工具。
泉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华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196体育,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综合考虑被告人认罪认罚,主动缴纳海洋渔业资源损失费用于增殖放流,放流黑鲷苗种2.98万尾等情况,据此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拘役刑罚;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所使用的作案工具渔网5张予以没收。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系在海洋伏季休渔期时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引发的刑事案件。海洋伏季休渔是我国一项重要且有效的保护渔业资源制度,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不仅会破坏渔业资源,还会影响水域范围内的生物多样性,严重影响海洋生态环境,而使用禁用的捕捞工具,还会影响海洋生物的繁殖,造成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的双重破坏。本案中,泉港法院从水域生态环境的系统性保护需要出发,秉持恢复性司法审判理念,通过刑罚有力惩处非法捕捞犯罪行为,又要求非法捕捞者以增殖放流为修复方式放生黑鲷苗种修复受损环境,以此达到教育惩戒与生态修复并重的目的。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要增强水产品合法捕捞意识,维护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海洋生态平衡,对于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也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