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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196体育app官网建始法院发布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24-06-04 10:40点击次数:
 被告湖北鑫发公司(化名)系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9日成立,登记股东为湖北和盛公司、何玲、陈伟(均为化名),分别持有被告湖北鑫发公司司45%股权、32%股权、23%股权。  2023年7月7日,和盛公司向鑫发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函》要求查阅、复制自2022年8月起至收到工作联系函期间的鑫发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

  被告湖北鑫发公司(化名)系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9日成立,登记股东为湖北和盛公司、何玲、陈伟(均为化名),分别持有被告湖北鑫发公司司45%股权、32%股权、23%股权。

  2023年7月7日,和盛公司向鑫发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函》要求查阅、复制自2022年8月起至收到工作联系函期间的鑫发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后原告公司副总裁通过微信将《工作联系函》发送至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微信,未收到任何回复,和盛公司以无法行使股东知情权为由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和盛公司作为鑫发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股东知情权。判决鑫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自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11日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提供给和盛公司查阅、复制,将公司自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11日的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提供给和盛公司有限公司查阅。在和盛公司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其委托的律师或会计师等专业人员辅助进行查阅,查阅地点在鑫发公司,查阅时间限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正常营业时间)。

  一审判决后,和盛公司上诉,请求支持其查阅和复制会计账簿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年来,随着人们投资意识的日益提高,很多人作为公司股东参与到市场经济中。股东知情权的设置,在股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背景下,对于股东了解和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有重要的意义196体育app官网。股东通过知情权的行使,是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重要手段,有助于中小股东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同时,通过保障股东知情权,可以建立更加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维护公司的治理,保障公司的合规性,使得公司无法向股东隐瞒重要的经营信息,优化市场经营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法院通过对于股东知情权的保障,防止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股东与公司管理层权益失衡,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营商环境的健康发展。

  肖某与刘某于2019年结婚,丈夫肖某存在言语残障,妻子刘某则患有肢体残疾。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导致感情不和,刘某回娘家生活。2023年肖某起诉要求离婚。刘某表示因肢体残疾目前无收入来源,离婚将导致其生活陷入困境,不同意离婚。

  建始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生活多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196体育app官网,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女方面临现实生活困难,考虑到肖某与父母共同经营商店,收入稳定,可以适用上述法律规定判决丈夫肖某适当给予刘某一定经济帮助。经法院释法明理,肖某及家人表示愿意在双方离婚后提供一定数额经济帮助金。由此法院作出判决:双方离婚,肖某给予刘某经济帮助金2万元。判决生效后,鉴于刘某符合司法救助条件,法院还帮助其申请了2万元司法救助金。此外,还及时向妇联反映了刘某的困难。当地妇联高度重视,安排刘某参加再就业培训。现刘某已在其居住地附近茶厂从事适合其身体条件的工作。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本案当事人均为残疾人,生活并不如意。法院认真听取其诉求,既考虑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依法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又关照到女方现实生活困难,在做通男方及其家人思想工作的前提下,适当判决其给予女方一定经济帮助,充分体现了司法的刚性和温度。判决生效后,又充分发挥国家司法救助“一头牵着民生疾苦,一头系着司法关爱”的作用,及时为刘某申请司法救助,联系当地妇联帮助其再就业,为身处困境的刘某点燃了生活的希望,撑起一片艳阳天。本案的办理,充分展现了湖北法院坚持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良好形象,是湖北法院近年来司法审判工作的缩影。

  胡某与王某系朋友关系,王某以承包工程困难为由自2010年至2018年多次向胡某借款,并出具《借条》,明确约定了借款数额及利息。2022年王某(被继承人)因意外过世,胡某与张某(继承人)多次协商还款事宜都未达成一致意见,胡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将王某的继承人其妻张某、其子张某甲,其女张某乙诉至法院。诉讼中,张某、张某甲明确放弃继承王某的遗产。根据原告提交的借条原件、银行转账凭证及其陈述,法院确认王某生前欠胡某债务的事实。

  王某意外死亡,其生前所负债务应由其继承人在所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张某、张某甲放弃对遗产继承,根据法律规定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付清偿责任。张某的遗产全部由张某乙继承,故张某乙应该在遗产限额范围内偿还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决张某乙在继承张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胡某借款本息。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是司法实务中经常遇到的案件。民间借贷或者其他纠纷引发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债务人去世后,债权人的权利又该如何实现?案涉基础法律关系成立是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前提,基础法律关系成立,债权人才有权要求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清偿。本案中,根据胡某提交的借条、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借款合同关系,双方借款合同成立。但是,债务人去世后,债务人的继承人并不当然负有清偿义务,若继承人放弃遗产继承或无遗产可继承,则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若债务人有遗产且被继承,则债务人需要在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产债务。本案中王某的妻子张某、儿子张某甲放弃对遗产继承,根据法律规定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付清偿责任,由其女张某乙在继承张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胡某借款本息。

  1983年,王某某与余某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子女。2008年,王某某外出务工,为了照顾女儿及赡养老人,作为上门女婿的余某某为更好地照顾家庭在家务农,赡养原告父母至2015年。因长时间的两地分居,联系日渐变少,夫妻感情淡薄,王某某遂向法院二次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在本院向余某某送达文书时,余某某表示自己多年赡养王某某父母,要求王某某按照自定标准给予补偿。

  因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王某某自2008年外出,其父母由被告照料至数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规定,余某某主张补偿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王某某应给予适当补偿。基于对照料时间、老年人自主生活能力、共同财产分割及王某某现有经济能力等情形的综合考量,确定由王某某支付余某某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现实生活中,不工作的一方在婚姻家庭中往往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家务劳动价值未被尊重甚至不被承认,而《民法典》规定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是在原《婚姻法》的基础上加强了对负担家庭较多义务一方权益的保护,从法律层面肯定了家务劳动等隐形付出的价值,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夫妻存续期间,一方因负担家庭义务而将更多时间精力投入无偿的家务劳动中,为家庭稳定放弃了在外拼搏的机会,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在长期照顾家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情况下,离婚时理应得到对方的经济补偿。本案通过在离婚时给予经济补偿的方式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对促进双方理解尊重、树立良好家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2004年何某与刘某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生育一女小何。2008年,刘某与何某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达成协议即婚生女孩小何九周岁前跟随原告刘某生活,九周岁后跟随被告何某生活。后小何一直跟随母亲刘某生活。2022年,小何经医疗机构诊断有抑郁倾向,并休学在家。因高额的医疗费给家庭带来巨大的压力,小何提起诉讼希望何某补齐起诉前的多年抚养费并继续支付抚养费至年满十八周岁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用。离婚时双方约定子女跟随双方各生活一段时间,并未约定抚养费的给付,视为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但若子女事实上一直跟随父母一方生活,按照双方离婚时的协议约定,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实际上代另一方履行了抚养义务,另一方不能因子女没有跟随自己生活便不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仍应依法支付抚养费。最终判决何某支付起诉前的抚养费,并继续支付后续抚养费至小何年满十八周岁止。

  家事无小事,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血浓于水的亲情永远不会改变。本案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夫妻离婚时,部分在子女问题上会选择轮流抚养孩子的方式,即时兴的“共同抚养”,看似顾及了孩子与父母双方的感情需求,但实践中在往往会产生后续纠纷,导致孩子不仅因未共同生活失去父母中一方的陪伴和教育,也因没有约定抚养费而失去了一半的经济支持。虽劳燕分飞,但为人父母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因此而免除,离婚后双方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若子女事实上一直跟随父母一方生活,另一方仍应依法承担按照约定子女应由自己直接抚养期间的全部抚养费用,支付标准除参照子女生活费、学费、医疗费等费用外,还需结合当地的教育、生活需求及子女是否患有疾病等特殊情况综合考量。

  原告李某在被告肖某、龙某合伙经营的某餐馆做服务员,在给被告龙某冲藕粉时,因盛放藕粉的玻璃杯破裂,原告当心烫伤躲避,滑倒摔伤。受伤后,原告李某被送往建始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原告伤情被诊断为“右肱骨大结节骨折,肋骨骨折”,住院治疗二十余天。2022年3月,原告告知被告龙某后前往恩施硒都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伤残程度为伤残十级,误工期为240日,伤后护理期为90日,伤后营养期为90日,后续治疗费一万余元 (治疗时限为20日)。原被告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李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十七万余元。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餐馆服务员,应当服从餐馆的规章制度,上班时应考虑到工作实际穿着规范,且应具备基本的安全注意常识。原告在冲藕粉时玻璃杯破裂,为防止开水烫伤躲避从而摔倒致伤。一是原告自身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二是其穿着高跟鞋提供劳务存在安全隐患,具有危险性。考虑到原告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判决被告龙某、肖某连带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八万余元(不含已垫付的医疗费一万余元)。本院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后经中院调解,二被告支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八万余元。

  目前社会现阶段普遍存在大量的劳务雇佣关系,司法实践中,各行各业提供劳动者为他人提供劳务受伤的案例频发,本院审理在促进规范劳务市场,保障提供劳务者合法权益,提高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的风险意识上具有积极意义。劳务者与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时一定要在接受劳务者指示的范围、时间内进行劳务,且要对自身工作环境存在的风险有一定的认知度。接受劳务者要为提供劳务者提供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符合标准的工具。如果提供劳务者因接受劳务者未尽到上述义务而导致提供劳务者受害的,可以认定接受劳务者具有过错。

  李某(女)与向某(男)系夫妻关系。2022年3月,向某与李某在家中因家庭琐事和感情纠纷发生争执,李某欲从家中出走,向某用绳索将李某双手、双腿捆绑,李某伺机逃跑至房屋外摔倒在地,向某随即持菜刀将倒地的李某右脚外侧砍伤,致李某右腿骨折,经鉴定伤情为轻伤一级196体育app官网。2022年3月10日,向某因故意伤害被建始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李某向法院起诉向某离婚,并申请人身保护令。法院经审查后迅速作出人身保护令:一、禁止被申请人向某殴打、威胁申请人李某及其相关亲属;二、禁止被申请人向某骚扰、跟踪申请人李某及其相关亲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向某的行为已属于家庭暴力,且李某没有与之和好夫妻关系的意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离婚情形,故支持李某要求与向某离婚的请求。

  法院一审判决: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向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儿向某甲随被告向某生活,婚生儿子向某乙随原告李某生活,原、被告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本案是一起“人身保护令+判决离婚”式全过程、全方位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在文明法治社会,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家庭秩序的破坏、对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威胁,更是对社会文明和法治底线的挑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中,李某遭遇家庭暴力后积极寻求法律的帮助,向法院起诉离婚并申请人身保护令,向家庭暴力勇敢说“不”。本案判决生效后,承办法官立即开展家事案件回访工作,通过上门走访了解到李某的伤情已完全恢复、精神状况明显好转。通过本案裁定和判决,有力震慑、教育、惩治了施暴者,切实维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有效推动社会形成注重家庭、家教、家风的良好氛围,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家庭成为人们安全、温暖的港湾。

  高某与黄某某系夫妻关系,2020年葛某给高某出借3万余元现金,同日高某给葛某出具了借条,约定按时偿还借款。后因高某未履行还款义务,葛某遂向本院起诉。庭审中高某陈述借款用途是经营门店,其妻黄某某也知晓其向葛某借款的事实。

  本院认为葛某、高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高某经葛某催告后没有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本案借款黄某某没有在借条上共同签名,葛某也没有举证证明高某的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虽然高某当庭陈述借款是用于经营店铺,黄某某亦知晓,但也没有相应的证据佐证。因此本案借款不能仅凭高某的陈述就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葛某要求高某、黄某某承担还款义务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高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葛某借款。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高速发展,人们借钱的渠道愈发多样化、方式愈发便捷,夫妻一方负债的情形比比皆是,不少债权人往往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起诉夫妻双方,但大部分债务并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基于此,在案件审理中,在夫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举债是否应当认定是“夫妻共同”,衡量的重要依据就是借款用途或者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即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两人均同意该笔借款。本案消除了夫妻一方对不知情或者不认可的另一方债务还款的担忧,也提醒了社会中未举债一方如何规避风险,维护自身权利。

  老徐生前未结婚,也未生育子女,在逝世前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由侄子小徐保管。老徐在2023年年底突发脑溢血逝世,生前未留有遗嘱。老徐逝世后,其兄弟徐大、徐二、徐三、徐四因遗产分割事宜未能协商一致,进而诉至法院,要求在扣除老徐丧葬事宜开支后,由兄弟四人平分遗产。而小徐对于由老徐的兄弟继承遗产提出异议,认为老徐将银行卡交由其保管的行为即是将存款赠与小徐的意思表示,故不应存在遗产继承。老徐还有一个幺弟徐五已经逝世多年,徐五的儿子此时也站出来表示其父亲徐五虽然已经逝世多年,但同样享有继承权,现其作为徐五的儿子可以代位继承应得的遗产份额。另外法院还查明,老徐有一同母所生姐姐吴婆婆,与老徐长年无往来,老徐兄弟几人对吴婆婆的继承人地位提出质疑,认为吴婆婆与老徐几个兄弟只是同母而不同父,不应享有继承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老徐在将银行卡交由小徐时,并未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为赠与即无遗赠行为,且亦未留有任何一种形式的遗嘱对其遗产作出处分,故老徐的遗产应直接按法定继承来处理。关于法定继承的顺序,老徐生前未结婚,未生育子女,父母也均已逝世,第一顺位继承人缺位,由第二顺位继承人即老徐的兄弟姐妹继承遗产。民法典规定的兄弟姐妹范围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故吴婆婆虽与老徐仅是同母姐弟关系,但同样在第二顺位继承人之列。徐五先于老徐死亡,但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在徐五有子女在世的情况下,徐五的子女有权代位继承徐五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另外,徐四的常年生病,家庭无收入来源,老徐生前就对徐四给付医疗费予以照顾,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遗产分配时应当对其进行照顾。最终,老徐的遗产由徐大、徐二、徐三、徐四、吴婆婆、徐五儿子这五人来继承,继承的份额中对徐四予以照顾,较其他四人多分2000元。

  本案已基本囊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所涉及到的法律规定,在遗产继承案件方面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人民法院在处理矛盾纠纷时要注重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家风文明,再结合法理、情理及农村生活习俗,用司法裁判指引社会发展,确保案件处理做到“三个效果”的统一。而本案所处理的正是涉及到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问题,兄友弟恭、亲善和睦是家庭小事,也是国家大事。法院通过释法说理,使得家庭成员重拾亲情,更是告诫要互帮互助,共同维护家庭和谐氛围。最终促成双方调解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更有利于避免后续双方处理问题再次产生矛盾。

  2019年12月,男方杨某与女方严某恋爱后办理结婚登记。当月,男方杨某给付女方严某彩礼10万元。结婚登记后双方短暂共同生活,后分别在不同省份的城市工作生活,双方经常因琐事争吵。双方未生育子女,有拆迁补偿房屋一套。2024年4月,杨某起诉要求离婚并返还彩礼。在诉前调解过程中,双方均同意离婚,仅对是否退还彩礼发生争议,一方认为已经结婚且结婚时间不短,不应退还彩礼,一方认为未共同生活应退还彩礼。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由此可见,已完成婚姻登记手续并不必然成为阻却另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事由而是有其相应符合条件。夫妻共同生活一般是指男女双方结婚后共同生活在一起,相互扶持,共同履行夫妻义务和家庭义务,共同承担生活压力的一种持续、稳定的状态。杨某与严某婚后未达到持续、稳定的夫妻共同生活状态。在此情形下,双方离婚后严某应适当返还婚前收取杨某的彩礼款,考虑到双方的具体家庭情况,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对彩礼的返还达成了平衡意见,即严某放弃其对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的所有权,也不再返还彩礼。

  本案对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认定进行了比较深入的阐释。夫妻共同生活既要在时间上体现出一定的长度和持续性,也要求双方建立起彼此携手、共担压力、共赴风雨的千金一诺的稳定性。婚后的短暂共同生活尚未达到持续、稳定状态,彩礼的资金帮扶意义、习俗意义都失去对应性,可以酌情返还部分彩礼。196体育平台首页196体育平台首页

(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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