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和德恒律师事务所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评委会,经过两个多月的广泛征集和多轮梳理,评选出了10个2019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公开案例,并列出了评选理由,评点了案件的典型之处和意义所在,希望引发读者讨论与思考。
甘肃WD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郝某山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3972号﹞载明,再审申请人甘肃WD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郝某山、刘某、兰州YT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中,甘肃WD公司购买郝某山、刘某所持有的某公司股权,在支付大部分股权转让款后,未支付剩余款项,被后者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甘肃WD公司主张,其未支付剩余款项的理由是郝某山、刘某不依法履行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义务,甘肃WD公司需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其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在税款未缴纳前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支付剩余股份转让款,不构成违约,亦不应承担违约金。法院认为,税款的缴纳与甘肃WD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之间并非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先后义务,甘肃WD公司并未实际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其本身未履行义务而主张不安抗辩权,与法律规定不符196体育平台首页。因此,其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构成违约,亦应承担违约金。故法院裁定驳回甘肃WD公司的再审申请。
税款缴纳时间与股权转让款支付时间的关系,在实务中存在不少争议,本案判决对厘清其中的关系具有指导意义。同时,不安抗辩是债务履行过程中的抗辩权,有其适用条件,本案中有关企业的处理属于滥用不安抗辩,法院的判决值得赞同。
No.08 云南JT集团有限公司、重庆XD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发票事项是近年来重要的争议焦点,也是税法需要关注的问题。发票开具也属于民事义务的一种,只是基于税法的规定而产生。开具发票是合同法所规定的附随义务,还是给付义务,实践中认识不一。民商法理论认为,附随义务不能作为独立的诉讼请求依据。实践中,很多案例判决当事人履行开票义务。对开票义务性质的认识直接影响案件的结果。本案对司法实践特别是民事审判具有参考意义。
根据易某良、崔某与长沙市某日用品贸易有限公司避税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湘01民终9719号﹞,上诉人易某良196体育平台首页、崔某因与上诉人长沙市某日用品贸易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某辉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易某良、崔某与某日用品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书》,约定易某良将其名下的房屋和土地以总价1550万元进行交易,但双方为了少缴税款,将成交价约定为大幅低于实际成交价格的600万元,并约定违约赔偿责任为合同总标的的4倍。上诉法院认为,易某良、崔某与交易方在转让过程中应当依法缴纳各种税收,若存在逃税行为,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追缴或进行相关处罚,但并不导致合同无效。因此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并按照1550万元价款纳税。
本案主要明确了在民事交易中,合同的整体效力不会因为民事主体存在逃税行为而被认定为无效。在民事交易中,民事主体订立的以避税为目的的合同条款,在受到税务机关依法追缴或相关处罚后,并不会影响其基于真实意思自治订立的合同。二审法院的判决,对于实现反避税目的与保障民事交易具有双重促进作用。
根据J投资有限公司等与某区税务局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京03民终12171号〕,K公司于2015年11月21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最高价竞得原属J投资有限公司的位于北京市某处的土地、房屋及附属物。《竞买公告》和《司法拍卖成交确认书》载明:标的物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成交价不含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2016年6月2日,J投资有限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在后续债权申报过程中,某区税务局与该公司破产管理人就该拍卖所得的税款缴纳问题发生争议,后由税务局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竞买公告、成交确认书中载明的税费承担条款系为对最后承受主体的约定,而非对纳税义务人的变更,故对税务局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年来,司法拍卖中的价款是否含税以及税费最终承受主体成为各方关注热点,当中涉及税务机关在行使税收征管权时,对纳税人合法民事行为产生的税收结果在税法上如何评价的问题。本案争议系由《竞买须知》同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不一致引起,法院判决确认司法拍卖过程中对税费的约定不产生变更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人主体的效力,即在涉税问题上优先遵从税法的规定,对该类纠纷具有重要示范意义。